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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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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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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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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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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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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