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3-07-2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3-08-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3〕52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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