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01-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4-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11日至2015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0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