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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一)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二、投标限定
三、中标原则
(一)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
四、追加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
(三)“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五、债权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于规定的债权登记日对当期国债进行总债权登记和分账户债权托管。
(三)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六、分 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记账式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记账式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八、其 他
(一)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财政部:
投标方名称:
投标标位(%或 元/百元面值) | 投标量(亿元) | ||
标位1 【要素3】 | 投标量【要素4】 | ||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附2:
财政部:
投标方名称: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 | |
合计【要素4】 |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1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
3、传真电话:010-6606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