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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2]505号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12年
第四十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四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资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及各种存款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第四十九条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存货总账进行核对,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消耗性存货储备定额和主要存货消耗定额。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调入、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消耗性物品两类。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服装、器材、食品、饮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体育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体育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企业经营者任免、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六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体育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成果、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七十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彩票公益金与一般财政拨款分别占总收入比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经费自给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体育场馆开放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七十一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机构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下列体育事业单位或者体育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第八十条体育科学研究单位、学校和体育医院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2013年
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彩票公益金、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收入结构。计算公式为:
彩票公益金占总收入比率=本年彩票公益金收入÷本年总收入×100%
一般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率=本年一般财政拨款收入÷本年总收入×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
4.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5.资产负债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经费自给率=
二、业务指标
1.举办全民健身活动次数,指体育事业单位举办的不同级别群众体育活动的总次数。
2.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指参加体育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的总人数。
3.专业运动队人数,指在体育事业单位优秀运动队试训、在训和处于职业转换期并享受运动员津贴的运动员人数。
4.获世界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体育单项组织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获得的冠军次数。
5.获洲际比赛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亚洲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体育单项组织正式批准举办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亚洲杯系列赛决赛获得的冠军次数。
6.获全国比赛冠军数,指体育事业单位运动员参加夏季和冬季全国运动会、国家体育单项协会正式批准举办的全国锦标赛和杯赛的冠军次数。
7.体育场地设施种类、数量及面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的种类、数量和面积。
8.体育场馆开放率,衡量体育事业单位所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间占总使用时间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体育场馆开放率=场馆向社会开放时数÷使用总时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