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2-07-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法〔2012〕 8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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