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3-02-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13〕3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3]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12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20131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规定,自2012年41日起,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自20127月1日起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专项用于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四、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自20127月1日起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项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及相关支出。

附件: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财政部

20132月25

2012 年 全 国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目 录

 

 

 

 

 

序号

     

           

资金管理方式

     

1

农网还贷资金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综[20073,财综[2012]7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     相应取消

2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191231

3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

缴入地方国库

 

4

港口建设费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201231

5

民航发展基金

财综[2012]17

缴入中央国库

向旅客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  规定执行至20151231

6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财综[2012]33

缴入中央国库

 

7

铁路建设基金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

缴入中央国库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

缴入地方国库

 

9

育林基金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财综[2010]58

缴入中央国库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2

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执行至20201231

1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

缴入中央国库

 

14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青海、广东、重庆、四川、吉林、山西、河北、陕西、甘肃、江西、安徽、湖北、湖南、贵州、海南、福建、广西、辽宁、云南、黑龙江、宁夏、浙江、河南)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69

缴入中央国库

 

16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

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号,财综[2009]21

缴入中央国库

 

17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

缴入地方国库

 

18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64)财预王字第380,(78)财预26,(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19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

缴入中央国库

 

21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2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

缴入地方国库

 

23

旅游发展基金

国办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

缴入中央国库

执行至20151231

2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

缴入地方国库

 

25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

国函[2006]52号,财综函[2007]3号,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晋财煤[2007]8号,财综函[2011]18号

缴入地方国库

 

26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财综[2008]84

缴入地方国库

 

2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

缴入地方国库

 

28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

缴入地方国库

 

29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

缴入中央国库

 

3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财综[2012]34,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

缴入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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