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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
2014年10月
第二条 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
第四条 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第六条 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第七条 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债务单位应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认,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对核对无误的债务数据,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确定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类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其中:
(一)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
(二)2013年6月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债务数据,凡与审计结果或审计口径不一致的,应退回债务单位重新核实填报。
第九条 对按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审计口径填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有争议的,争议双方提出解决方案及依据,经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第十条 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清理后确需将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划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等也应一并划转。
第十一条 甄别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其中:
(一)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二)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
(三)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
(四)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可变现资产等情况,并测算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债务率。凡债务率超过预警线的地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统计锁定截至《意见》发文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清理统计结果签字确认。财政部门负责人对本级政府存量债务甄别结果签字确认。政府主要负责人按财政管理级次对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及各项统计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余额。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存量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将各地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审计署,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作为今后年度相关审计工作重要参考。组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各地报送数据,对虚增政府存量债务的,相应核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