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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2]54号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九条 | 第九条 | 对专项工程建设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1 2 3 |
(一)塘坝(容积小于 |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 | 调整表述顺序,内容不变。 |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 |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 | 将“ |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 将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单写一款并明确具体内容。 | |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 |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 调整表述顺序。 |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 | 新增。将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纳入支持范围。 | |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 新增。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将必要的田间配套工程纳入支持范围。 | |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 将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单写一款并明确具体内容。 | |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 新增。将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纳入支持范围。 | |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 未作修改。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 新增。明确提前通知资金指标的要求。 |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修改关于政府采购和国库管理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