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2-05-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水利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2012〕54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农[2012]54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财农[2009]335号文件原条文

修改后的条文

修改说明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对专项工程建设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1、删除了“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和“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的表述;

2、将“雨水集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设”“渠道”合并修改为“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3、增加“农村河塘整治”的内容。

(一)塘坝(容积小于10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调整表述顺序,内容不变。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将“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纳入支持范围。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将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单写一款并明确具体内容。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调整表述顺序。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新增。将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纳入支持范围。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新增。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将必要的田间配套工程纳入支持范围。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将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单写一款并明确具体内容。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新增。将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纳入支持范围。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未作修改。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新增。明确提前通知资金指标的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关于政府采购和国库管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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