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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三)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组织实施财政检查的机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本机关领导报告并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五)审理认定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