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11-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0-11-1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0〕5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11日起至201012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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