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3-12-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法〔2013〕10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31217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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