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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航运企业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船队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
第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拆解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于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
(四)
第五条 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更新船舶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新建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
(三)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一一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所拆解的船舶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
船舶类型系数: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拖)轮为1.5,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驳船为0.6。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第十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在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一式四份)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
(二)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在船舶拆解后已经领取了50%补助资金的,提供领取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各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分别于2014 年7 月
第二十条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与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对于确已开工但在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责任,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船舶行业、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
2.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3.
4.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
| |
10≥x≥ | 1.0 |
8>x≥6 | 0.8 |
6>x≥4 | 0.7 |
4>x≥2 | 0.5 |
2>x≥1 | 0.2 |
提前淘汰年限为老旧运输船舶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强制淘汰时限与实际船龄之差。
注:1.申请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留存。
2.拆解船舶基本情况按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内容填写。
3.提前拆解类型一栏在四种选择中选一打钩。
4.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市级名称、年份代码和
附表3:
注:1.此表一式四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2.此表由现场监督人员编制。
3.编号由船舶拆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份代码和
附表4:
申请拆船后补助资金 □ | |||||||||||||||||||
船舶所有人 | 所有人工商登记号或身份证号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提前拆解船舶基本情况 | |||||||||||||||||||
总艘数 | 全部船舶总吨 | ||||||||||||||||||
船名 | 总吨 | 所有权登记号 | 船籍港 | 船舶类型 |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编号 | 建成日期 | 所有权注销登记日期 | 提前淘汰年限 | |||||||||||
…… | |||||||||||||||||||
拟新建船舶基本情况 | |||||||||||||||||||
总艘数 | 全部船舶总吨 | ||||||||||||||||||
船名 | 总吨 | 船舶类型 | 合同签订时间 | 船舶建造企业名称 | 合同编号 | 拟建成时间 | 拟投入运营范围 | 拟加入国籍 | |||||||||||
…… | |||||||||||||||||||
补助资金构成 | 补助基数 | 船舶总吨 | 船龄系数 | 船舶类型系数 | 已补助资金(元) | 申请补助资金(元) | |||||||||||||
1500 | |||||||||||||||||||
…… | |||||||||||||||||||
申请人(盖章) |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 |||||||||||||||||
编号:
注:1.此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2.拆解船舶和新增船舶基本情况按有关船舶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
3.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和4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广州(201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