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02-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4-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15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1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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