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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五、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
八、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