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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2]8号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所称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财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人。
本方案所称本土化转制过渡期,是指自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日至
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