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3-02-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3〕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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