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财社[2014]1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有序发展,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三)探索试点项目。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根据当前残疾人服务实际,各地可选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照料服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劳动者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项目集中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服务项目范围,并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试点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在残疾人服务标准体系制定过程中,可将残联组织确定的相关服务规范标准纳入其中。
(六)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3〕
(七)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发挥残联组织作为重要的第三方的作用,加强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重视受益对象的评价和确认,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残疾人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残工委统筹协调、财政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牵头、残联组织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在相关部门间汇总通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工作情况。
(二)确定试点地区。根据现实工作基础,确定优先开展相关试点项目的试点城市或地区。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
(三)及时跟进总结。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工作,制定并逐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逐步扩展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托养、照料、住房保障和无障碍服务等各个领域中的服务项目。
(四)加强分类指导。财政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残联组织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点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财政部、职能部委和中国残联。
(五)做好培训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示范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
1.假肢、矫形器装配
2.助听器验配、调试、维护维修
3.低视力助视器适配
4.残疾人生活自助及护理用具适配
5.轮椅适配
6.其他辅助器具适配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2.残疾儿童治疗
3.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诊断
1.机构托养服务
2.机构供养服务
3.居家托养服务
4.日间照料服务
5.生活照料服务
1.住宅公共空间无障碍改造
2.乡村民居无障碍改造
3.卧室无障碍改造
4.卫生间无障碍改造
5.厨房无障碍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