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3-05-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资〔2013〕5 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财文资〔2013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财政部负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办法。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三、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四、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五、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应当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拟进行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批准。

七、中央文化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全资境内子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依法决定或批准,同时抄报财政部。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规定,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九、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应当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十、中央文化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明确管理的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书面报告财政部,有主管部门的,通过主管部门汇总后书面报告财政部。 

十一、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

201357

 

 

附件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汇总表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

 

 

 

 

 

 

 

       

年度

 

 

 

 

 

 

 

 

 

 

 

 

 

 

 

 

 

 

 

 

 

 

 

 

 

 

 

 

 

 

 

 

 

 

 单位:万元

 




国有产权
转让项目名称

批准   单位

批准文号

转让方情况

标的企业情况

受让方情况

定价依据、转让方式与转让价格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国有股权比例(%

企业级次

 

国有股权
比例(%

企业级次

转让
标的(%

转让前经审计的
     

资产评估
   

 

国有股权比例(%

企业级次

定价依据

转让方式

转让价格

 

 

转让前

转让后

转让前

转让后

资产
总额

净资产
 

资产
总额

净资产
 

 

 

 

 

 

 

 

 

 

 

 

 

 

 

 

 

 

 

 

 

 

 

 

 

 

 

 

 

 

 

 

 

 

 

 

 

 

 

 

 

 

 

 

 

 

 

 

 

 

 

 

 

 

 

 

 

 

 

 

 

 

 

 

 

 

 

 

 

 

 

 

 

 

 

 

 

 

 

 

 

 

 

 

 

 

 

 

 

 

 

 

 

 

 

 

 

 

 

 

 

 

 

 

 

 

 

 

 

 

 

 

 

 

 

 

 

 

 

 

 

 

 

 

 

 

 

 

 

 

 

 

 

 

 

 

 

 

 

 

 

 

 

 

 

 

 

 

 

 

 

 

 

 

 

 

 

 

 

 

 

 

 

 

 

 

 

 

 

 

 

 

 

 

 

 

 

 

 

 

 

 

 

 

 

 

 

 

 

 

 

 

 

 

 

 

 

 

 

 

 

 

 

 

 

 

 

 

 

 

 

 

 

 

 

 

 

 

 

 

 

 

 

 

 

 

 

 

 

 

 

 

 

 

 

 

 

 

 

 

 

 

 

 

 

 

 

 

 

 

 

 

 

 

 

 

 

 

 

 

 

 

 

 

 

 

 

 

 

 

 

 

 

 制表人:

          电话:

 

附注:一、填报单位: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中央文化企业填写企业名称;有主管部门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在转让项目名称中载明中央文化企业名称。

 

     二、名称: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转让标的为实物资产的,按照审计或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范围或名称填写。

 

     三、企业级次:按本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推算其相应级次,中央文化企业本部为一级。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股比的国有出资人,应按照企业章程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确定该企业级次。

 

     四、转让标的:指国有产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其中:为标的企业产权(股权)的,填写相应的产权(股权)比例,如80%;为实物资产的,填写100%;为多项股权或股权、资产混合的,应分行填列。

 

     五、定价依据:定价参照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审计”;定价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填写“评估”。

 

     六、转让方式:注明是协议转让还是进场交易,进场交易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中注明交易的场所。

 

 

   七、转让价格:协议转让的,填写依据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值;进场交易的,填写最终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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