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0-12-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0-12-2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0〕12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122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南、深圳、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一、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1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33号)附件所列个别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单位名称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单位名单见附件2,上述单位按照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附件:1.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2.更正财税[2010]33号文件中名称有误的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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