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05-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4-06-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47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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