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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2]507号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2012年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四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九条存货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避孕药具、低值易耗品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专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加强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三)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对投资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五)分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负债情况、收入支出状况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财政补助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避孕药具库存量及库存结构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宣传品制作种类、宣传品发行量、宣传品进村入户率、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人次、避孕药具使用率、药具使用有效率、免费孕前检查覆盖率及技术服务总量等。
除上述指标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六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六条下列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或者同行业、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第七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属的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2013年
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一、财务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收入增长率,衡量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及增长幅度。计算公式为: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财政补助收入÷总收入×100%
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总收入×
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总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增长率=(当年财政补助收入÷上年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增长率=(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1)×100%
经营收入增长率=(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1)×100%
二、业务指标
1.宣传品进村入户率=已发放宣传品的户数÷村总户数×100%。
2.避孕药具应用率=已使用药具人数÷应使用药具人数×100%。
3.药具使用有效率=使用药具有效人数÷已使用药具人数×100%。
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
5.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人次: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组织参加业务人员培训的人次。
6.技术服务总量:指实施各类计划生育手术例数和生殖健康检查人次、育龄群众咨询指导人次以及育龄妇女随访服务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