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04-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1-04-2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1〕3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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