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05-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4-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38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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