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黑财综[2003]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收尽收,同意将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中“按照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仍严格按照财综[2002]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即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