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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文资[2014]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发元,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四)2015年1月
(一)认真组织《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财政部将于2014年
(二)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当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中央文化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三)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原有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选择执行和降低标准。应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报备。
(二)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对原有会计科目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四)及时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和各项考核指标。2015年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一)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文化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报备。
(二)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文化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主要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企业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判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以及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状况,为出资人财务监管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定期开展资产质量核实工作。企业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分析各项资产质量,客观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
(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企业应当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按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业务经营的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合理划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类别。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加强职工薪酬的核算管理。
(一)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对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薪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实,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职工薪酬的情况,加强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管理,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幅度,按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规范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支出。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支出确认有关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中央文化企业在确认有关负债前,应当整理详细的福利计划、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等相关材料,并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负债确认情况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说明。
中央文化企业原则上应聘请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调整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协助企业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期初余额转换等相关工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三)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情况。
(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对境外子企业等确实难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应当由中央文化企业内审部门参照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格式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一)报送实施方案。
2015年1月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名称,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纳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范围的各级子企业名称。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债务清查、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3.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权力机构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决议复印件。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能面临及需要协调的相关问题。
(二)审批备案期初数等资料。
1.2015年1月
(1)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的红头文件。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间、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产生的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3)中央文化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的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4)中央文化企业合并口径《申报表》、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期初数转换工作底稿电子文档,以及合并及各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2015年1月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认真落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在执行和准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文资办。
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010-68553752 13811623909。
附件:1.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编报说明
2.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
财政部
2014年9月
附件1:
1.对控制的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
视同该子企业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
其中:
1.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在
被投资单位名称(前十位) | 初始金额 | 摊余价值 | 调整所有者权益 |
合 |
1
在
在
根据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控制的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就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进行衔接处理。参照上述格式分别披露。
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
被投资单位名称(前十位) | 初始金额 | 累计摊销额 | 摊余价值 | 调整所有者权益 |
合 |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原按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二)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本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
资产类别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差额 |
已出租的建筑物 | |||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 |||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
合 |
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三)因预计资产弃置费用应补提的以前年度折旧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资产项目 | 预计的弃置 费用总额 | 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 | 应补计的折旧(折耗) | 应补计的财 务费用 |
说明资产弃置时弃置费用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该项资产初始确认时折现率的确定方法和依据,相关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等。
(四)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说明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具体内容,管理层批准时间,计划实施的时间,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和确认的依据等。
(五)股份支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说明股份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日、行权条件等。
(六)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说明重组事项、重组进度或预计进度,重组义务的估值方法和依据等。
(七)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的账面价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被合并单位名称 | 初始金额 | 合并时间 | 累计摊销额 | 摊余价值 |
合 |
2.根据新准则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说明商誉的形成来源、商誉减值的确定方法等。
(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项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差额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其中:股票 | |||
国债 | |||
其他债券 | |||
基金 | |||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 |||
小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其中:国债 | |||
其他债券 | |||
权益工具 | |||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 | |||
…… | |||
小 | |||
合 |
说明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等。
(九)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项 | 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差额 |
合 |
(十)金融工具分拆增加的权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说明金融工具的具体项目、分拆方法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等。
(十一)衍生金融工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说明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十二)所得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
调整项目 | 可抵扣差异 | 应纳税差异 | 对所有者权益影响 |
(一)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 | |||
应收账款 | |||
…… | |||
预计负债 | |||
…… | |||
合计 | |||
其中:未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支撑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税率 | |||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 |||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
(二)可抵扣的经营亏损 | |||
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 | |||
到期日 | |||
(三)可结转的税款抵减 | |||
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税款抵减 | |||
到期日 | |||
(四)调整内部未实现的销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合 |
(十三)其他
说明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文件,需追溯调整的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四、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少数股东权益调整
XX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二)合并范围变化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
项 | 调整所有者权益 |
1.合营企业合并方法调整影响 | |
2.小规模企业及特殊行业的子企业对合并范围的影响 | |
3.属于特殊情形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纳入合并范围企业的影响 | |
4.其它 |
(三)本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遵循重要性原则,同时,随着企业对《企业会计准则》影响评价的进一步深入及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XX企业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