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02-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11-02-2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1]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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