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10-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11〕6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延长至“十二五”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512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171日至201512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相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上述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71日的年限。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还应符合旧船舶进口的相关要求。

  三、进口单位可在“十二五”期间每年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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