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3-10-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3〕7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1年11日至201512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三家企业2011年1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10 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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