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1-08-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1-08-22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1〕6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
 

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68号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118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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