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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1]228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精神,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专项资金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平台)工作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劳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
(一)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二)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三)宣传推介费用: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荐会、制作宣传册、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用于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
(二)劳务服务平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
(三)劳务服务平台应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四)劳务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
(五)2010年通过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
(六)自平台认定至2010年
(一)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
(二)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
(三)2010年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人数证明;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六)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报送工作。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及申请文件、《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于
(三)财政部、商务部根据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预算级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劳务服务平台。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对申报平台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材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三)财政部、商务部将对各省(区、市)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省(区、市)的资金审核工作进行审计。
(四)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劳务服务平台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审核结果汇总表
财政部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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