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适应气候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适应气候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赠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财际〔2007〕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三期项目)结合实施。项目总投资5550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赠款来自全球环境基金,5050万美元配套资金来自世行三期项目。项目实施期四年(2008年—2011年)。
第三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引入水资源管理和农业发展领域,通过研究和宣传培训以及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示范活动,提高项目区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在更大范围内引入适应气候变化理念提供典型示范和行动建议。
第四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农业生产领域与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课题研究;
(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试点与示范,包括集雨工程、农业新技术与新品种示范、农村新能源建设、设施农业、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农民专业协会建设等;
(三)通过宣传、培训、研讨、专家技术援助等活动,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适应气候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本项目管理机构为世行三期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各级项目办在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项目办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项目办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项目管理人员确因某种原因调动或离职,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条 各级项目办要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专家力量,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由地方各级项目办负责编制,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农发与财政分设的省份联合上报),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变更,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农办〔2003〕193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在世界银行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项目美元专用账户并负责管理。各级项目办对赠款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根据《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省向财政部缴纳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分配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根据世界银行财务管理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赠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项目办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 赠款资金的提款报账严格按照《赠款协定》规定的类别和支付比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赠款资金的支付类别及支付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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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类别 | 支付比例
1.土建工程 100%
2.货物 100%
3.咨询服务 100%
4.研究、培训和研讨 100%
5.一揽子赠款 100%
(1)户用水窖 5000元/个
|河北、江苏:40元/平方米;
(2)温室大棚 |
|安徽、山东:5元/平方米;河南;2元/平方米
--------------|---------------------
|河北、江苏、安徽、宁夏:2000元/座;
(3)沼气池 |
|山东、河南:1000元/座
(4)农民用水协会/农民专业协 |
| 100%
会 |
(5)造林 | 100%
6.增额运行费 | 100%
第十五条 项目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仅核算项目赠款部分。美元专用账户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结汇时按当日美元与人民币的实际汇率进行折算。
第十六条 项目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科目如下:
-------------------------
资金占用类 | 资金来源类
------------|------------
序号|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序号|科目代码|科目名称
--|----|----|--|----|----
1 |101 |银行存款|5 |201 |拨入赠款
2 |102 |拨出赠款|6 |202 |应付款项
3 |103 |项目支出|7 |451 |其他收入
4 |104 |应收款项| | |
第十七条 项目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应编制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会计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项目进度表、赠款协定执行情况明细表、专用账户收支表(格式详见附表一、二、三、四)。“资金平衡表”和“项目进度表”必须逐级编制、汇总后由省级项目办上报国家农发办;“赠款协定执行情况明细表”和“专用账户收支表”仅限于国家农发办填列。
第十八条 各项目省应及时完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现虚报冒领项目资金、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滞留项目资金、审计和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情况之一的将暂停报账,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办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汇总报送世界银行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及《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式根据项目《赠款协定》的规定确定。
(一)土建工程与货物采购视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大小分别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社区参与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
(二)本项目咨询服务采购涉及科研院所和个体咨询专家,视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大小分别采用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单一来源选择、个体咨询专家选择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土建工程和货物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统一使用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制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各级项目办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各级项目办对本级采购内容的技术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赠款协定》规定的审查限额,需世界银行前审的采购活动,经国家农发办转报世界银行批准后实施。其他采购活动接受世界银行后审。
第六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级项目办按《赠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的要求,采集、整理、审查和汇总监测数据,并按时报送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测评价工作中搜集到的数据、资料、照片和录相等,要及时归类、编号、存档,加强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管理按《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