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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0] 214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根据业务的变化,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
(二)必要的专业知识、执业能力、专业经验;
(三)遵守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和外部人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和外部人员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方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务,在制定业务承接环节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一)业务洽谈;
(二)业务约定书的审核和签订;
(三)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应当了解下列事项: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
(三)委托方的要求;
(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
(五)评估业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以确保:
(一)委托方的要求得到正确理解;
(二)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价;
(三)有能力满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评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来自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风险;
(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三)来自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风险;
(四)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
(二)就拟采取的行动及原因与委托方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和管理评估业务;
(三)管理层人员有效监控评估业务;
(四)使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评估计划的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计划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进一步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二)评估计划编制和批准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六)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工作而组织资源;
(二)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三)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四)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大型、复杂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编制详细的评估计划。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和评定估算;
(三)评估报告编制;
(四)利用专家工作;
(五)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与监督;
(八)内部审核;
(九)评估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八条评估机构在制定不同特征资产(企业)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要素:
(一)现场调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的恰当性、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评估机构制定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关注;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关注;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制定的解决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外部具备资历和经验的相关人员咨询;
(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结论,评估机构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下列事项实施控制:
(一)项目团队的组建和管理;
(二)业务时间进度;
(三)业务沟通;
(四)业务风险;
(五)业务成本。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门岗位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核流程;
(二)项目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三)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
评估报告签发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一旦发现已经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时,评估机构为挽回不良影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或者潜在影响程度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
(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对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储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应当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设计其内容,以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
第五十二条本指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