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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内设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要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三)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于按有关规定从国库拨付到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的资金,要采取措施加快形成实际支出,防止资金滞留专户。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等“以拨代支”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从2014年6月1日起,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目前已设立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要逐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加强暂付款和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借垫款要限期收回。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地方各级财政应按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不得超范围列支。
(一)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制度,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财政拨款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要重点分析,加强对垂直管理下级单位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深入分析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收支执行、国库存款、结转结余、暂付暂存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分析,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管理办法,并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预算执行和排名情况,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同一部门通过不同预算分别安排的支出,都要纳入执行进度考核范围。对于所属单位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减下一年该单位项目经费;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对本级部门和下一级地区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建立以减少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核心的预算执行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数额较大的部门或地区,在安排下年预算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也要予以适当核减。
(三)加大问责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于预算执行不力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地区,应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或地区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地方支出进度月度通报机制,对排名靠后的下一级财政部门,将支出进度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下一级财政部门要撰写情况说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把握财政支出及时性与均衡性的关系,避免月度间支出水平大起大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财政部
2014年5月